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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闾左谪戍渔阳 陈胜起义的原因,不是“失期,法皆斩”,而是比死刑减一等的谪戍

陈胜起义的原因,不是“失期,法皆斩”,而是比死刑减一等的谪戍

《史记●陈涉世家》记载:二世元年七月,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,屯大泽乡。陈胜、吴广皆次当行,为屯长。会天大雨,道不通,度已失期。失期,法皆斩。陈胜、吴广乃谋曰:“今亡亦死,举大计亦死,等死,死国可乎?”

这段话的大致意思是:秦二世元年七月,政府征发戍卒,陈胜、吴广等900名贫苦农民赴渔阳戍守,途中遭遇大雨,道路不通,戍卒被困在大泽乡,无法按期到达目的地,而秦法规定“失期,法皆斩”。因此,陈胜、吴广等900名戍卒被迫揭竿而起,武装反抗秦王朝统治。

其实,“失期,法皆斩”和法定徭戍之苦,根本不是陈胜、吴广率900名戍卒起义的真正原因。其理由如下:

秦朝没有服徭戍“失期,法皆斩”的规定,此为陈胜、吴广率戍卒起义的借口。 秦简《徭律》规定:“御史发征,乏弗行,赀二甲。失期三日到五日,谇;六日到旬,赀一盾;过旬,赀一甲。” 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,如果耽搁,不加征发,应罚两副军甲。迟到三至五天,应受斥责;六至十天,罚一盾牌;超过十天罚一军甲。如役夫误期六到十天,管理役夫的官员将被罚一个盾牌,如误十天以上将罚一副盔甲。戍卒失期,最多罚一甲。况且,秦法细化量化程度很高,还有司法解释,对于在服徭戍途中因遭遇大雨之类的失期,应酌情处罚。

有专家解释说:“服徭役与服兵役迟到的法律处罚不一样,服兵役‘失期,法皆斩’。”但是在秦律有关服兵役、戍边的规定中也见不到这样的处罚。事实上,在秦朝徭役与兵役并没有截然分开,因为服徭役是无偿劳动,服兵役除从事军训、守护、作战等与军事有关的活动外,也要从事生产性劳动。《戍律》规定:“戍者城及补城,令婞堵一岁,所城有坏者,县司空署君子将者,赀各一甲;县司空佐主将者,赀一盾。令戍者免补缮城,署勿令为它事;已补,乃令增塞埤。”这说明戍卒也有修城及修补旧城之役;筑城、补城之役完成后,还有把城池要害处增高加固之役。在京师屯卫者,得给王侯贵戚服杂役。

李开元在《秦崩》中说:“依照秦政府的规定,年满十七岁的男子,都有为政府服劳役和兵役的义务,兵役和劳役不分,每年在本县服役一个月,算是常年有的徭役。除此之外,一生当中,还有一年在本地本县服役,一年在外地服役,外地或在首都,或在他郡。这两年集中的徭役,算是一生中的大役,特别是一年的外役,背井离乡,最是沉重。泗水亭长刘季,始皇帝三十五年派上了到咸阳修建阿房宫的徭役,为期一年。”

戍”是指屯戍边疆之役,正常的戍边,谓之曰:“徭戍”,戍边也多称外徭。《汉书》卷二十九《沟洫志》曾两次提到“外徭”,孟康和苏林皆曰:“外徭,戍边也。”

秦朝对失期服徭戍的处罚比较轻,但对逃役的处罚是很严厉的。 秦律把逃避徭役与服役不足区分为“逋事”和“乏徭”两种情况。《法律问答》云:“何谓‘逋事’及‘乏徭’?律所谓者,当徭,吏、典已令之,即亡弗会,为‘逋事’;已阅及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,皆为‘乏徭’。”秦朝为了防止服役者逃亡,专门制定了《捕亡律》,又有奖励捕亡者的种种措施,而被捕到的逃亡者一律以充谪戍,几乎终老屯戍。

成年男子一般一生当中只有一年的法定徭戍,陈胜等人没有必要冒着杀头危险造反。 林剑鸣在《秦史稿》中指出,秦国的兵役制度,如《汉书。食货志》记载:男子至二十三岁(李开元认为年满十七岁)以后就要服兵役,一人一生须当兵两次,一次叫“正卒”,守卫首都一年,一次叫“戍卒”,戍守边疆一年。同时,还要在本郡、县内服役一个月,叫做“更卒”。当然也有例外,如“长平之战”,河内年满十五岁以上的男子被悉数征发,如云梦秦简中一位叫“喜”的低级官吏在秦始皇三年、四年、十三年曾三次参军,凡爵自不更(第四级爵)以下、十五岁以上的男子,随时都有被征调当兵的可能。

闾左为贫弱农民,乃“复除者”,按常法本不服徭戍 。不服徭役的“闾左”大致有三类贫弱人群:一是依附于地主的农民,包括“耕豪民之田”而“见税什五”的佃农,“为人佣耕”如陈涉者的雇农,类如仆人的庶子等。庶子也称弟子。《商鞅•弱民》:“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,级乞一人。其无役事也,其庶子役其大夫,月六日。其役事也,随而养之军。”按秦律规定,一为弟子不得随意改籍,只能世世代代作为依附农民。二是地主、贵族、商人私家役使的私奴和隶臣妾、刑徒等官奴。三是游民,秦官方称“游士”,他们中间有失去土地,贫无立锥之地,到处流浪的农民,以及散兵游勇、没落的旧贵族。李开元认为,当时的贫困人户,被称为“闾左”,闾左当中,夹杂有不少流窜的游民,大规模征发闾左从军入伍,实属罕见异常,相当于置帝国国民于全面动员的紧急状态。以帝国的实情常情而论,不能自立的穷人,难以承担从军的经济负担,被强征编入军队以后,自己困苦,军队也不安稳,大规模地无选拔征兵,不循正道的浪人、不安分的游民会大量流入。贫困游民,最容易搅乱稳定,破坏既存的组织秩序,他们一旦武装起来,往往成为叛乱、造反和革命的力量。

上述三类贫弱农民称作闾左。田人隆认为:“所谓闾左享有‘复除’,或在一般情况下不征发闾左服役,并不是说闾左可以免除任何形式的徭役,而是因为封建国家把闾左应服的徭役,分配给军功贵族。闾左一般只向军功贵族提供无偿劳役,而不再应征国家的徭役。”

但秦二世徭戍极为沉重,中产阶级遍征无遗,故而“先发吏有谪及赘婿、贾人,后以尝有市籍者,又后以大父母、父母有市籍者”,可是仍然无法满足徭戍需要,所以只能“发闾左之戍,收泰半之赋”,进一步加剧了对底层民众的剥削和压迫。陈胜等900名戍卒为闾左,可是头一回服徭戍,而且比照常法服役期也仅一年或更长一些时间而已。之所以说服役期可能超过一年,是因为秦律规定:因役徒工程质量不合格时,需要返工而且“勿计为徭”,即不把所增徭役的天数计算在固定的役期内。尽管如此,这也不足以促使陈胜、吴广等戍卒冒着杀头的危险造反。

那么,陈胜、吴广为何要率900名戍卒造反呢?主要原因是“适戍” 。“适”通“適”。 颜师古注:“适读曰谪。适戍,谓陈胜、吴广也。”封建时代将有罪的人派到远方防守叫谪戍。由此可知,闾左本不服徭戍,但陈胜等贫苦农民(闾左)是因为犯罪而被谪戍渔阳。秦律繁杂严苛,百姓摇手触禁,罪徒被充徭役、戍役者数量巨大,故陈胜等900名贫苦农民被谪戍并不奇怪。

谪戍不同于赀戍,赀戍只是罚戍边,随罚期长短而定戍期,而谪戍一般则是终身戍边制。 晁错云:“秦时,北边胡貉,筑塞河上,南攻扬粤,置戍卒焉。”但是,由于“秦之戍卒,不能其水土,戍者死于边,输者偾于道,秦民见行,如往弃市,因以谪发之,名曰谪戍”。公元前214年,秦始皇发“尝逋亡人、赘婿、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、象郡、南海,以谪遣戍”。秦之谪戍者有八种人,即逋亡者、有罪官吏、赘婿、贾人、尝有市籍者、父母尝有市籍及大父母尝有市籍者、犯罪的闾左,逋亡者又包括盗亡者、囚亡者、兵士亡者、服徭役逃亡及乏徭者、隶臣妾亡者、刑徒亡者等多种情况。汉承秦制,汉代有“七科谪”:“吏有罪一、亡命二、赘婿三、贾人四、故有市籍五、父母有市籍六、大父母有市籍七,凡七科也。”谪戍之制即“郡国中都有死罪系囚”“天下系囚”“天子死罪”减一等以戍边之制。可见,陈胜等戍卒是因“严重犯罪”而被谪戍,而谪戍一般又是终生戍边,戍边也须从事繁重的劳动,故陈胜等在绝望中选择了造反。

一个流传2000年的谎言:导致秦朝灭亡的陈胜出身的“闾左”是啥?

陈涉少时,尝与人佣耕,辍耕之垄上,怅恨久之,曰:“苟富贵,无相忘。”庸者笑而应曰:“若为庸耕,何富贵也?”陈涉太息曰:“嗟乎,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!”

二世元年七月,发闾左適戍渔阳,九百人屯大泽乡。陈胜、吴广皆次当行,为屯长。会天大雨,道不通,度已失期。失期,法皆斩。陈胜、吴广乃谋曰:“今亡亦死,举大计亦死,等死,死国可乎?”

上面这一段《史记·陈涉世家》的内容,可能很多人今天还能背诵,也让我们形成了很清晰的认识,就是陈胜是一个出卖力气给别人种地的“雇农”,进而由此确认了陈胜的出身就是绝对的“屌丝”。

其实,这样的认识不是创造了“出身论”的现代才有的,早在西汉时,就有这些说法:

“戍卒”。(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、《史记·李斯列传》)

“匹夫”。(《史记·儒林列传》)

“布衣穷处之士”。(《史记·主父偃列传》)

“瓮牖绳枢之子,甿隶之人,而迁徙之徒也”。(贾谊《过秦论》)

戍卒是陈胜起兵时的身份,而其他几种说法,似乎都总结了他卑微的出身,然而,我们必须指出的是,在《史记·陈涉世家》里,司马迁已经说得很清楚了,陈涉

少时、尝,也就是年少时,曾经,可不是在大泽乡起义的时候,事实上,陈胜的楚人身份是确定的,但他出生的阳城,究竟是在秦设立的南阳郡,还是在陈郡,学术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,不过这都是小节。

重点是,大泽乡起义的时候,陈胜还是不是“贫民”?

这里就涉及到三个问题:

1,闾左是什么?

2,適戍是什么?

3,屯长是什么?

本文先来谈谈闾左。

关于闾左,自古以来就有很多说法,近年来学术界也争论颇多,甚至突破了闾左的左是方位的旧说。

比如王子今在《里耶秦簡與“閭左”為“里佐”說》中指出,左,实际上是“佐”在简牍中的一种省写,所谓发闾左就是发民戍边已经民力耗尽,只能将秦的最基层管理组织“里”的主官“里典”的副手“里佐”也征发了,在这之前按律这种基层干部是不用参与的,最后造成了秦朝基层管理组织的崩溃,引发大动乱。

其他专家学者的观点也很多元,不过多依据旧注释,认为闾左指居住于闾或里门左侧之人;至于这些人的身份,有人认为是贫弱百姓或地位略近刑徒、奴婢的依附农民或贱民,有人认为是流徙他乡的亡命之徒或寄居他乡的流民、浮浪人,或普通百姓。(见辛德勇《闾左臆解》、王育成《闾左贱人说初论——兼说陈胜故里在宿州》、臧知非《“闾左”新证——以秦汉基层社会结构为中心》、张信通《秦代的“闾左”考辨》、何晋《“闾左”考释》)

当然,走得更远的还有,比如孟彦弘的《<史記>“闾左”发覆》,指出左字是“五”字的误写,闾五即闾伍,也就是闾民的意思。

写这么多,不是为了吓人,只是开阔一下视野,以佐证学术界确实存在激烈的讨论,而如果我们回到文献和考古资料本身,很多问题,其实也可以有合乎情理的解释,而不需要削足适履。

比如唐代司马贞所作的《史记》注释《史记索隐》解释闾左为:

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。秦时复除者居闾左。今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。又云,凡居以富强为右,贫弱为左。秦役戍多,富者役尽,兼取贫弱者也。

请注意,唐朝人司马贞记录了两个说法,一个是“复除者”居闾左,然后全部被征发,所谓复除者就是法律规定不用参与服役的人,实际上是享受特殊待遇的人,而秦汉的平民普遍意义上是不享受这种特殊待遇的;另一个是他作为唐朝人理解的力役征发的逻辑,实际上是先取富强者,取尽之后,取贫弱者。

这里面,由此看来,司马贞的说法,其实带有浓重的唐代制度风格,因为唐人的服役讲的是先取富、强、多丁户,后取贫弱户。

而《汉书•陈涉传》引应劭注释说:

秦时以適发之,名適戍。先发吏有过及赘婿、贾人,后以尝有市籍者发,又后以大父母、父母尝有市籍者。戍者曹辈尽,复入闾,取其左发之,未及取右而秦亡。

应劭是东汉人,他对有汉一代的力役制度的理解就比较符合秦汉的思维,这个“適戍”的適字读谪,与其意思类似,所以有七科谪的说法,也就是上面直到大父母曾有过商人籍的七种人。这个说法在《汉书·爰盎晁错传》也有印证。

必须注意的是,赘婿、贾人在《秦律》中是明确规定不得立户的人,相应的也就不承担徭役,但是適戍这种艰苦的苦役就要优先招呼他们,而后面的“尝有市籍”,也就意味着已经转入民户,开了户了,仍旧上溯父亲、母亲、祖父、祖母的身份而受到苦役的“惩戒”,无疑是另类的“血统论”了。

换句话说,秦的这种征发,本身就是对社会中的“贱民”群体(而非奴隶、刑徒,他们连民都不算)的一种歧视性的苦役,而这种歧视又分了几个层级,越往后其实就越接近于正常的民户。

没想到征发殆尽,还得到普通民户的“闾”,也就是“里”中征发,取了闾左。

不过,正是在《汉书·爰盎晁错传》中有一段汉初人晁错论秦亡国原因的论述:

秦始乱之时,吏之所先侵者,贫人贱民也;至其中节,所侵者富人吏家也;及其末涂,所侵者宗室大臣也。是故亲疏皆危,外内咸怨,离散逋逃,人有走心。陈胜先倡,天下大溃,绝祀亡世,为异姓福。

这个顺序和上文中的叙述就有点对不上了,七科谪是贱民,应该也是贫民,但是如果“闾右”是富户、官吏,不是到秦灭亡时还没有征发到他们?怎么就被侵害了呢?

所以,三国时人孟康的汉书注解里所说的,闾左是复除之人,应该是正确的:

孟康曰:“秦时复除者居闾之左,後发役不供,复役之也。或云:直先发取其左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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